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执17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朴振奎,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韩国国籍。
委托代理人温阳涛,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志华,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男,1979年7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南城逆商贸店,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文化街8号兽医站小区1幢302室。
经营者:刘文琴,女,1993年3月29日出生。
朴振奎与西安市长安区南城逆商贸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1知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朴振奎于2021年1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6日依法受理。
执行标的:一、西安市长安区南城逆商贸店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害申请执行人朴振奎(JINKUPARK)ZL201520816187.2号“一种手机支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
二、向申请执行人朴振奎(JINKUPARK)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10000元;
三、承担案件受理费210元,执行费71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朴振奎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朴振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1执174号案件的执行。
朴振奎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