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1执243号 关于本院执行的(2021)浙01执243号申请执行人吴元彪与被执行人义乌市新梅日用品厂、史明光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2月4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得被执行人支付的全部案款,现本案已全额执行完毕,解除被执行所有强制措施。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1执243号
案件名称吴元彪、史明光、义乌市新梅日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元彪;史明光;义乌市新梅日用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法律依据
暂无法律依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