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02民初4952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剑锋,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邗江祥智卫浴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经济开发区万都装饰城A9-133、135。
经营者:王智祥。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邗江祥智卫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
2021年2月1日,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