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吴某某、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7刑初26号
案件名称吴某某、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07刑初2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辩护人方园,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

辩护人蔡静文,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闽,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被告人均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按照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0〕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21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及其各自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李金鹏(另案处理)先后注册成立义乌市漠鹏服饰有限公司、合肥漠鹏服饰有限公司,招募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等人销售假冒“饿了么”、“美团”等注册商标的服装、外卖箱、头盔等商品,谋取非法利益。

被告人吴某某2018年入职,通过他人的身份证件注册“梦服饰88”、“吴某某杰1”、“外卖教授6号店”、“壹贰叁肆伍”、“tbXXXXXXXXX”、“XXXXXXXXXXXq”等淘宝店铺,并通过这些淘宝店铺对外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服装、外卖箱、头盔。

被告张某某2018年10月入职,通过“柯义雨具加工厂”、“tbXXXXXXXXX”、“浩然服装城”、“以前再见再见”淘宝店对外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服装、外卖箱、头盔。

经司法鉴定,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吴某某销售金额人民币601,789.58元(币种下同)、被告人张某某销售金额157,052.25元。

2019年12月24日,公安机关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佳海工业城G区69栋一厂房内将吴某某、张某某抓获。

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到案后,被告人吴某某退出违法所得8万元、被告人张某某退出违法所得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及李金鹏、王新方等同案犯供述,证人许某某证言,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公安机关调取的销售记录,检察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调取的户籍资料等证据加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被告人吴某某销售金额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某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能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三、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向 颖人民陪审员  严建芳人民陪审员  项 昕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柳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犯罪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