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312号 原告:郑红燕,女,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祥玉,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保成,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江诚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宗宅村********。
法定代表人:彭骏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媛,该公司员工。
被告:台州市景越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沙埠镇青瓷村霅溪**iv> 法定代表人:严翱。
被告:浙江黄岩埃迪塑料厂,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沙埠镇繁三村> 法定代表人:吴志丹。
原告郑红燕与被告浦江诚盛贸易有限公司、台州市景越塑业有限公司、浙江黄岩埃迪塑料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红燕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郑红燕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