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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红燕与浦江诚盛贸易有限公司、台州市景越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初1312号
案件名称郑红燕与浦江诚盛贸易有限公司、台州市景越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红燕;浦江诚盛贸易有限公司;台州市景越塑业有限公司;浙江黄岩埃迪塑料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312号 原告:郑红燕,女,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祥玉,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保成,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江诚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宗宅村********。

法定代表人:彭骏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媛,该公司员工。

被告:台州市景越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沙埠镇青瓷村霅溪**iv> 法定代表人:严翱。

被告:浙江黄岩埃迪塑料厂,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沙埠镇繁三村> 法定代表人:吴志丹。

原告郑红燕与被告浦江诚盛贸易有限公司、台州市景越塑业有限公司、浙江黄岩埃迪塑料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红燕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郑红燕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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