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内03知民初2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龙,山东元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勇勇,男,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勇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