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677号原告:夏贤信,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伟鑫,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越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1。
原告夏贤信与被告广州越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夏贤信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