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4执136号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晨,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小花烟酒店,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枫林三路******。
经营者:吴正辉。
被执行人:吴正辉,男,汉族,1971年11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
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正辉、长沙市岳麓区小花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8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民事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正辉、长沙市岳麓区小花烟酒店银行存款28700元;
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28700元;
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