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2093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3046695207。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洁芳,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悦宏服饰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社区和磡村六巷**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UFB202。
经营者:周娜,女,汉族,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皓瀛,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悦宏服饰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洁芳、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悦宏服饰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皓瀛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通过阿里巴巴平台的“深圳市龙岗区悦宏服饰商行”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侵害原告第17609027号“刺客信条”(第25类)、第31376936号“”(第25类)的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删除在阿里巴巴平台上的全部侵权产品链接、文字介绍等;
2.被告赔偿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人民币3万元;
3.被告支付原告公证费800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及差旅费等相关维权合理费用损失;
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于2021年2月3日撤回对第31376936号“”商标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1.根据商评字[2019]第0000226140号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原告所主张的第17609027号商标无效宣告全部无效,故原告主张的第17609027号商标为无效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基础已不存在,其起诉不符合法院受理的条件,应予以驳回。
原告主张的第31376936号商标为图案,被告销售的四件商品与四件商品网址页面均无此图案。
2.被告销售的四件商品的商标并无原告主张的第17609027号商标“刺客信条”字样,也无原告所主张的第31376936号商标图案。
3.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第25类规定的内容明细及经营范围并无原告所主张的链接、搜索自然流量、搜索名称、详情页面及互联网址等内容。
4.原告有多起类似本案的恶意诉讼,被告销售的四件商品与原告无关,原告恶意诉讼,浪费司法资源,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原告取得涉案商标的专用权后,没有形成充分的商标宣传或实体销售的依据,而是利用商标禁用权及损害赔偿制度,针对广大游戏周边产品卖家提起大规模侵权诉讼,企图通过诉讼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可见其主观恶意。
综上,原告的诉讼行为既缺乏合法的权利依据,也不符合我国商标法的基本立法原则,其借用司法资源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属于权利滥用,依法不予保护。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狮子山(香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子山公司)是第17609027号“刺客信条”(第25类)注册商标的注册权利人。
2016年9月28日,原告与狮子山公司签署《商标授权使用合同》,约定狮子山公司许可原告在中国境内大陆地区排他使用第17609027号“刺客信条”(第25类)商标,许可期限为该商标的有效期内(至2026年9月27日),原告享有商标注册人授权对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采取相应维权措施的权利。
2019年7月9日,狮子山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原告在中国地区为第17609027号“刺客信条”商标的唯一总代理,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上述商标权利进行维权打假,发起和参与民事一审、二审诉讼、行政投诉及刑事控告等活动。
授权期限自授权书签订之日其至商标有效期满之日。
根据原告提交的(2019)粤广海珠第39395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11月12日,原告委托代理人黄秋霞在公证员关某及工作人员贾某的监督下,对以下电子数据进行保全:进入www.1688.com网站,在搜索栏输入“深圳市龙岗区悦宏服饰商行”,左侧选择“供应商”,点击搜索,弹出的店铺页面内搜索“刺客信条”,并分别截图保存。
根据截图显示,店铺商品的标题为“外贸男装刺客信条卫衣欧码暗黑系中长款连帽宽松衬衫休闲卫衣外套”、“2019秋冬款男装刺客信条高街卫衣暗黑系欧码连帽宽松休闲卫衣外套”、“2019跨境外贸款男装刺客信条卫衣欧码潮流时尚口袋拼色宽松男外套”、“外贸韩版修身拉绒拼色卫衣外套男士斜门襟卫衣加大码刺客信条卫衣”,在店铺页面点击“查看工商注册信息”,显示该店铺的工商注册名称为深圳市龙岗区悦宏服饰商行,注册地址中国广东深圳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社区和磡村六巷**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UFB202。
经营范围为一般的经营项目,服装的批发零售。
另查明,2020年4月27日第1693期商标公告显示,第17609027号“刺客信条”注册商标(第25类),文号为商评字[2019]第0000226140号,无效宣告全部无效。
2020年7月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受理狮子山(香港)实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优比索芙特娱乐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唯一董事决议证明书、授权书、商标授权使用合同、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行政案件受理通知书、公证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权是否有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系我国对商标授权争议进行审查的机构。
在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在案涉商品链接的搜索名称中擅自使用与第17609027号“刺客信条”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字体的行为,构成对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但该注册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做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226140号裁定宣告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因此,根据现有证据,原告据以主张商标权利的基础已不存在,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受理条件,应予驳回。
若有证据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上述无效宣告裁定被生效行政裁判撤销,原告可根据新的证据重新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退还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