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5民初71576号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家社区汇业路13号401。
法定代表人:孔那。
被告:王映,女,1984年8月13日出生,回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河南苗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65号江山商界A座710号。
法定代表人:马红莉。
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映、河南苗本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仍不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深圳安吉尔饮水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