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881号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瑞草区方背路125(方背洞,永新大楼7层)。
营业执照注册编号120-87-14605。
法定代表人:李润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竹料卓华化妆品店,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料大道西66号102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0C。
法定代表人:金常华。
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31407673号、第14771413号、第30978772号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于2021年1月6日收到(2021)粤0111民初881号案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