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2411号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马厂镇南街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8A。
法定代表人:张宁,总经理。
被告:广州技多商贸商行,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石东路55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P。
投资人:李亚楠。
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支出(差旅费、律师咨询费、取证费等)及损失额共计2万元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收到(2021)粤0111民初2411号案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