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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技多商贸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1民初2411号
案件名称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技多商贸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广州技多商贸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2411号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马厂镇南街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8A。

法定代表人:张宁,总经理。

被告:广州技多商贸商行,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石东路55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P。

投资人:李亚楠。

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支出(差旅费、律师咨询费、取证费等)及损失额共计2万元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收到(2021)粤0111民初2411号案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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