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6875号原告:东莞市羽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A71。
法定代表人:何×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石,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鸿诚兴海绵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M。
法定代表人:汤×。
原告东莞市羽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鸿诚兴海绵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49××××.9)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羽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羽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羽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东莞市羽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