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586号原告:周萍,女,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乾,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中山市沙漫地智能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3。
法定代表人:邱某1。
被告:肖丽春,女,1992年2月9号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原告周萍诉被告中山市沙漫地智能照明有限公司、肖丽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周萍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周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