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049号原告:傅某1,男,汉族,1969年5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同乐村中山园路西君翔达A楼1楼G区。
法定代表人:傅某1。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攀、危涛,均为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云谱区明远五金销售中心,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华东装潢建材博览城25号楼123号商铺(第1-2层)。
经营者:吴蝶飞,女,汉族,1986年9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告:东莞市莱斯蔓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规,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朗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东太东路251号1幢A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1。
被告:吴某1,男,汉族,1980年11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告:青云谱区斯吉科五金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华东装潢建材博览城25号楼124号商铺(第1-2层)。
经营者:吴某1。
原告傅某1、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云谱区明远五金销售中心、东莞市莱斯蔓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上海朗丹工贸有限公司、吴某1、青云谱区斯吉科五金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ZL×××××××××××××ד一种铰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日立案。
傅某1、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共同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傅某1、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对青云谱区明远五金销售中心、东莞市莱斯蔓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上海朗丹工贸有限公司、吴某1、青云谱区斯吉科五金商行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1、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傅某1、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