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刑终405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媛,女性,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威,广东深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卢俊良,男性,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因本案于2019年6月21日取保候审。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媛、卢俊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0日作出(2020)粤0306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三万元,以被告人卢俊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媛不服,提出上诉,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媛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张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媛撤回上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刑初14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