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92民初185号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古城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徐宏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系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系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嘉凯乐日用品商店,经营场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十三纬路117号(2-1-2)。
经营者:凌丽雅。
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嘉凯乐日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