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2知民初41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银龙石油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洛栾快速通道15.6公里路西(龙门景区郭寨村)。
法定代表人:姬毅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跃辉,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银龙石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