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2知民初6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嵩县福乐超市。
经营场所:嵩县城白云大道雍景怡园小区楼下。
经营者:王国毅。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嵩县福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