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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广州贝玲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贵港市港北区喜万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民初31657号
案件名称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广州贝玲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贵港市港北区喜万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广州贝玲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贵港市港北区喜万佳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31657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紫玲,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贝玲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平沙村松园街46号A栋三楼。

法定代表人:魏素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正青,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楚峰,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贵港市港北区喜万佳超市,住所贵港市马胖岭开发区(丘地号A-04-06449)。

经营者:蒙雄进。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贝玲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贵港市港北区喜万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

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本案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多交纳的受理费227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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