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4执68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悠悠韩舍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岗杜北街**院**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范世佳。
被执行人:拜婷,女,1991年08月09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悠悠韩舍化妆品有限公司与拜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2020)豫0104知民初474号、(2020)豫01知民终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申请人申请执行事项与判决书判定内容无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因此,对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应予以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省悠悠韩舍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