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初2787号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柳中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立香,住山东省聊城市。
被告:潍坊浩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吕振伟。
被告:广州市可莓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绍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立香、潍坊浩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市可莓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广州市可莓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对涉案名称为“饮料用容器的栓体”(专利号:ZL201510147960.5)发明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被告广州市可莓日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中止本案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为依据,本案符合中止诉讼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