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青山区朗都卫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1知民初353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青山区朗都卫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区朗都卫浴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鄂01知民初353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青山区朗都卫浴店,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业路**鑫宏基建材广场**。

经营者:吴再军,公民身份号码:4221301968********。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润兴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青山区郎都卫浴店(以下简称郎都卫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代理人李聪亮,被告郎都卫浴店经营者吴再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柏瑞润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调查、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万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专注地漏、下水管等建材产品的研发、生产,系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为第11类,包括地漏等,该商标现在法律保护期限内。

“潜水艇”系列地漏,因其过硬的质量和良好的口碑,多次荣获相关部门的嘉奖,在中国大陆地区开设的潜水艇地漏专卖店已达3000余家。

“潜水艇”系列商标和产品早已被广大消费者所知晓和认可,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本案被告销售的地漏产品上的标识含有潜水艇图案和拼音字母,与原告第6380388号商标的潜水艇图案相似、排列组合相似,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

被告系卫生洁具的专营商家,在进货时理应对商品来源施加高度的注意力,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潜水艇”地漏,被告贩卖侵犯原告“潜水艇”商标权的地漏,构成故意侵权。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诸法院,望判如所请。

郎都卫浴店辩称,1.潜水艇商标不具有任何知名度。

全国范围内使用潜水艇作为企业字号的有1504家,都从事卫浴、建材、五金产品经营,潜水艇商标在市场上不具备任何知名度。

2.原告从未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原告提起民事诉讼是为赚钱提起的商业性恶意诉讼行为。

3.被告主营产品为安华坐便器、安华花洒以及龙头阀门,地漏产品只进,地漏产品只进了两个。

4.涉案产品售价只有60元,原告要求赔偿40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经查,原告提交的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荣誉证书等文件经过公证,保全证据公证书、公证费发票等有证据原件,上述证据同原告主张商标的权利及被诉侵权事实有关,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该聊天记录虽具备形式上的真实性,但有关主体身份信息不明,对能否达到被告提出的免责抗辩主张,本院将予以另行评判。

经审理查明,案外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公司)经核准注册取得第6380388号“”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1类,包括水龙头、水分配设备、管道(卫生设备部件)、排水管道设备、水管调制开关、地漏、卫生间、地漏燥器、坐便器、太阳能集热器、太阳能热水器,核定有效期为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

2013年,润德公司生产的潜水艇品牌系列产品于被纳入“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质量信誉跟踪服务系统”,2014-2015年度被纳入“十二五”期间国家绿色建材产品选用目录。

2014年,润德公司获中国建筑业协会材料分会“鲁班奖工程功勋供应商”证书,2015年获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全国质量和服务诚信优秀企业”。

2018年3月27日,柏瑞润兴公司受让取得第6380388号商标。

该商标经续展,现有效期至2030年3月27日。

2019年11月8日,案外人湖南欣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源公司)向湖南省邵阳市宝庆公证处提出保全证据公证申请。

2019年11月18日14时19分,公证员阳某及公证处工作人员江龙斌随同欣源公司代理人姚剑涛来到位于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鑫宏基建材广场”内的“安华卫浴”商店,姚剑涛以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内购买了地漏商品,并使用手机微信支付了商品价款60元,取得名片一张(名片上有“吴达”地址:鑫宏基建材广场A11-12号等内容)。

购买结束后,阳某、江龙斌将所购商品连同名片进行粘贴封存并交给姚剑涛保管。

对上述过程,阳某及江龙斌均进行了拍照。

2020年1月3日,宝庆公证处就上述保全过程出具了(2020)湘邵庆证字第380号公证书。

公证书随附产品照片显示,所购商品为地漏,产品包装盒上有QSTZGWYTM标识及潜水艇图形,以及“潜水艇(中国)卫浴实业有限公司(监制)”、“南安久金洁羽驰卫浴洁具厂(制造商)”等字样。

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事项,柏瑞润兴公司支付了公证费750元。

另查明,朗都卫浴店注册成立日期为2014年11月12日,登记经营范围为卫生洁具零售。

该店经营者吴再军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曾从微信名为“A武汉羽驰卫浴182××××****”的案外人处采购过地漏产品,但未提交该案外人具体身份、订货合同或款项支付记录等资料。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行为是否属于正当维权行为;

2.被告免除经济损失赔偿的抗辩能否成立;

3.被告应承担的经济损失赔偿具体数额。

一、原告行为是否属于正当维权行为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与第638038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该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QSTZGWYTM标识及潜水艇图形与涉案商标相比,有关字母含义和图形近似,属于近似商标。

因此,被告未经许可,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显然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之责任。

针对商标侵权行为,原告在起诉前并没有预先告知之义务,其提起本案诉讼属于正当维权之举。

二、被告免除经济损失赔偿的抗辩能否成立的问题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该款之规定,免除赔偿责任应满足主观上不知情、客观上能提供合法来源说明提供者之条件。

而具体到本案,被告显然不符合该款规定之要求。

首先,从主观认知上分析,涉案第6380388号商标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作为卫浴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该商标及其权利人,但从被控侵权产品包装上标示的生产者信息判断,有关信息与涉案商标权利人完全无关,被告显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和审查义务。

再者,从客观要件上分析,原告仅提供了其与案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并没有提交该案外人的具体身份、订货合同或款项支付记录等资料,未能达到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之要求。

因此,对被告提出的能提供合法来源免除经济损失赔偿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三、本案经济损失赔偿的具体数额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所受实际损失及被告侵权获利均不明,也不能参照许可使用费来确定赔偿数额,因此,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性质、规模和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6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未经许可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市青山区朗都卫浴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武汉市青山区朗都卫浴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6000元;

三、驳回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武汉市青山区朗都卫浴店承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