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723号原告:余育波,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壮亮,男,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良韵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张壮亮。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本闻,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育波与被告张壮亮、汕头市澄海区良韵玩具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2021年1月25日,原告余育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育波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余育波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法官 助理 朱永华书 记 员 侯楠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