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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育波与汕头市澄海区良韵玩具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723号
案件名称余育波与汕头市澄海区良韵玩具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余育波;张壮亮;汕头市澄海区良韵玩具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723号原告:余育波,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壮亮,男,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良韵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张壮亮。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本闻,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育波与被告张壮亮、汕头市澄海区良韵玩具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2021年1月25日,原告余育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育波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余育波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法官 助理  朱永华书 记 员  侯楠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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