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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松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938号
案件名称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松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刘松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938号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庄金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典忠,福建正成功(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丽,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松安,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升,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松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法官 助理  秦天宁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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