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79687号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悲影,女,汉族,1997年4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天厂,男。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婷,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王龑,男。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悲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嘉洛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