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刑更124号罪犯邱建军,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大专文化。
现在湖南省衡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8)湘0421刑初1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邱建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省衡州监狱于2021年1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邱建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
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计分考核中折计3个表扬余377分。
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邱建军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建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