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初25525号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KARSTENBORCH,董事长。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二层2011室。
法定代表人:王珂。
本院在审理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仍不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