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2民初4255号之一申请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胜利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兴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博,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志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安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盛云洲。
被申请人:盛云洲,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申请人:孙红,女,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志高电气有限公司、北京金通诚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盛云洲、孙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2019)京0102民初425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中山市志高电气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盛云洲、被申请人孙红的银行存款进行了财产保全。
申请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要求继续对被申请人中山市志高电气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盛云洲、被申请人孙红进行财产保全,继续冻结、查封、扣押20000000元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志高电气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盛云洲、被申请人孙红银行存款2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