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365号原告:佛山闽雄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大沥镇盐步河西河三工业区东区土名“塘底”自编10号之三厂房。
法定代表人:高雄,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翔,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可成,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彦邦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站前西路356号中和盛景1幢2单元10层10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佛山闽雄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彦邦路桥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佛山闽雄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闽雄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闽雄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佛山闽雄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