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2民初1987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雄才先科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会顺德高新区(容桂)新有东路11号首层之三。
法定代表人:欧阳天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宗焰,广东昊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诺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旁(冯振辉建筑物)。
法定代表人:尹某2。
被告:中山市逐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陈秋洪商铺首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张某1。
被告:中山市嵘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三。
法定代表人:王某1。
被告:深圳市深投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航社区*********航空大厦*层。
法定代表人:陈某1。
被告:中山市雪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面A区B幢厂房。
法定代表人:尹某1。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1。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雄才先科厨卫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诺华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逐风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嵘烁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投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雪花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雄才先科厨卫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申请减、缓、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雄才先科厨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