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民初24号原告:无锡市聚丰园饭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运河东路**时代国际****。
法定代表人:唐伟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银乔,无锡市梁溪区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藏经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兴源北路**北创科技园**大楼**北侧/div>法定代表人:黄秀萍,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无锡市聚丰园饭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聚丰园公司)与被告无锡藏经阁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聚丰园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聚丰园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聚丰园饭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16元,减半收取2758元,由原告无锡市聚丰园饭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