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581民初946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纬二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1。
委托代理人陈晓辉、周高洁,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陶艺轩茶具经营部,住所地山东,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香江市场西经一街**宜兴紫砂。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陶艺轩茶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