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1192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注册编号: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中唯港商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百鸽路信义假日名城逸翠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JW79B42。
经营者:郑少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中唯港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