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民初5号 原告:安徽淘歪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祁门路**新地中心****。
法定代表人:车俊保,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华,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胜华,女,1970年12月22日出生,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v> 原告安徽淘歪歪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段胜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安徽淘歪歪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并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淘歪歪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徽淘歪歪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云霞 人民陪审员 苑明华 人民陪审员 刘罗群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 赛 书 记 员 刘 娟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