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502民初531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沛杭,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杨家埠镇汇购副食品店,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杨家埠镇赵湾一路**。
经营者:邵西勇,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沙头镇东川村川东路**,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杨家埠镇汇购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