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1249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7Q。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思思,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詹玲桃,女,199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公民身份号码445************928。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詹玲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31日立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