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民初29号 原告:江西灸一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运城市盐湖区南城竣盛百货店。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灸一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运城市盐湖区南城竣盛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西灸一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书面表示不予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本案按原告江西灸一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灸一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