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92民初5142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浦口区熙春茶叶经营部,经营场所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金盛国际家居**。
经营者:李恒。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熙春茶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后,由审判员陈久荣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