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581民初825号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陆居路**。
法定代表人:陈丹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爱芹,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树玲,女,1961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树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