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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树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581民初825号
案件名称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树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树玲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581民初825号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陆居路**。

法定代表人:陈丹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爱芹,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树玲,女,1961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树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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