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民初97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开发区美诚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长江商贸城**)**商业单元28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00MA2RJ3Q881。
经营者:徐玲。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开发区美诚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