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执7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阳谷华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侨润办事处大众街与宁津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王建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谷华朋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执行。
现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5民初3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