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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亚骏宇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区贵屿蒂之芬针织内衣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108民初728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亚骏宇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区贵屿蒂之芬针织内衣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亚骏宇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区贵屿蒂之芬针织内衣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8民初728号 原告:深圳市亚骏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1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90706538。

法定代表人:吴亚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欣媛,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汕头市潮阳区贵屿蒂之芬针织内衣厂,住,住所地汕头市朝阳区贵屿联堤洪和公路联堤东园路段**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513MA512T6EXT。

法定代表人:郭志鹏。

原告深圳市亚骏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区贵屿蒂之芬针织内衣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亚骏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赔偿损失10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深圳市亚骏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亚骏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亚骏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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