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民初16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都区仙女镇鑫海装璜经营部,经营地址在江都区仙女镇双仙路**。
经营者:仇建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都区仙女镇鑫海装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