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190号 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贾家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宇录,黑龙江滨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调兵山市鑫帝王卫浴店。
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苗圃小区**。
经营者:叶超,业主。
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调兵山市鑫帝王卫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