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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汝州市德周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4知民初86号
案件名称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汝州市德周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汝州市德周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86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061589420。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要冲,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珂珂,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德周食品店,住所,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西环路中段社会信用代码:92410482MA41E7XG1J。

经营者:刘淑娜。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州市德周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以该公司与汝州市德周食品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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