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民初96号 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
法定代表人:佟光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天天钓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李财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天钓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