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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悦枫优品化妆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8民初5115号
案件名称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悦枫优品化妆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悦枫优品化妆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5115号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创新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MA4PB5TB56。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悦枫优品化妆品商行,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棠西横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QD370K。

法定代表人:翁壮坚。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陈锐,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悦枫优品化妆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后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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