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知民初36号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文荣,贵州中豪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光建熙建材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小何锦江路翡翠新村****。
经营者:杨光芝。
被告:杨光芝,女,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小何锦江路翡翠新村****。
原告黄振波诉被告贵阳光建熙建材经营部、杨光芝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振波与被告达成和解,现原告黄振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