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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四其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3执8号
案件名称党四其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党四其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执8号被执行人:党四其,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

党四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3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处党四其缴纳罚金88000元。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本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将该案被执行人党四其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局,该案于2021年1月5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被执行人党四其仍在服刑,通知其妻子翟玉艳到本院沟通缴纳党四其罚金事宜,翟玉艳已为被执行人党四其缴纳38000元,剩余罚金于2021年年底缴纳完毕。

四、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已缴纳罚金38000元,剩余罚金于2021年年底缴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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